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3294201号“智慧 wisd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081号
申请人:海南智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94201号“智慧 wisd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6888号商标、第1385115号商标、第26724160号商标、第28183120号商标、第7902671号商标、第9885325号商标、第10371878号商标、第13355593号商标、第13052068号商标、第1739059号商标、第32274203号商标、第32284062号商标、第18302605A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十二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牛敏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