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178361号“GINGER HI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178361号“GINGER HIL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121号

       

      申请人:北京中元华澳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78361号“GINGER HI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63429号“姜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333600号“姜山JIANGS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878318号“姜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形及相关英文解释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含义可译为“姜山”,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含义相同,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