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672700号“豫丰三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672700号“豫丰三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120号

       

      申请人:张桂银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72700号“豫丰三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2373793544206700185918525167299259号“三角牌 TRIANGL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六的中文部分的显著文字“三角”,二者在整体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