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769014号“H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552号
申请人:宁国市辉腾橡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凯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69014号“H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89050号“HT HondaTrading及图”商标、第27818643A号“HT及图”商标在整体效果上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指定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也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