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061120号“企业咚咚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200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061120号“企业咚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150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77642A号商标、第194448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咚咚”,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赵晶晶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