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141606号“ACEMA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141606号“ACEMAB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866号

       

      申请人:湖南华康恒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41606号“ACEMA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37044号“ACEM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商标的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发音等方面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第330391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驳回复审失败,已处于无效状态,引证商标二不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阻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驳回复审决定书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复审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英文“ACEMAB”及图形组合而成,其显著识别英文部分“ACEMAB”与引证商标一“ACEMAX”仅末尾字母不同,在字母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水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医药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