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131313号“CABO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239号
申请人:卡伯特化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31313号“CAB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836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赵晶晶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