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13750735号“雅迪”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31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漯河市雅迪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750735号“雅迪”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424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漯河市雅迪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其在2015年10月17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节目制作”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北上广等大城市经过实地走访,以及通过百度等网站搜索,未发现复审商标在“电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节目制作”服务上使用的相关信息。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节目制作”服务上已持续使用复审商标,恳请贵局依法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及发票。
2、视频拍摄制作合同及发票。
3、东外滩商业广场7月份活动及发票。
4、“博士还乡”电影合同及发票。
5、关于“昌建东外滩”项目的新闻报道。
我局依职权调阅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经查,被申请人在上述阶段提交的证据与撤销复审阶段所提交的证据大体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03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培训;幼儿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表演(演出);图书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节目制作;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节目制作”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本案中,首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已许可河南风之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许可人一)、漯河盛大演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许可人二)在第41类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其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4为被许可人一、二在指定期间内已提供“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节目制作”服务,经相应有效发票的佐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节目制作”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另外,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为网页截图,与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故不予评述。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节目制作”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节目制作”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