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991205号“福克斯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116号
申请人:福克斯莱特音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91205号“福克斯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4361、19486395号“福克斯”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第6745985号“福美斯特电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人达成共存协议。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人简介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人签订的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协议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文字“福美斯特”的首尾文字构成相同,二者在整体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