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5277241号“DYNAMIC IMAGE SHIF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857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理光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77241号“DYNAMIC IMAGE SHIF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一个臆造词,没有固定含义,因此与所报商品没有直接联系,更不可能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且申请商标已经在多个以母语的国家获准注册,按照相同的判断标准,申请商标也应该在中国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他国的商标注册信息及摘译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DYNAMIC IMAGE SHIFT”为英文商标,可以译为“动态的影像改变”,用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喷墨打印机、照相机(摄影)等商品上容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宣传用语,而不作为商标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另,商标权保护具有地域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不能成为其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