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565957号“GRITST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565957号“GRITSTO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106号

       

      申请人:戈睿斯通肿瘤研究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65957号“GRITST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92963号“砂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6409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69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76945号“GRITSTONE”商标于2020年1月7日经商标局异议程序不予注册。因此,上述引证商标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检验所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