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2710号“WILSO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772710号“WILSO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31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辰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威尔逊运动用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72710号“WILS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6138号决定,于2019年05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辰投资有限公司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期间(以下称为指定期间)使用的证据材料,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美辰投资有限公司是一家全球型的投资管理机构,申请人旗下的“WILSON”商标在业界享有高知名度。二、在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经商业使用,已在驾驶训练及驾驶学校服务等相关领域享有一定影响力。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威尔逊运动用品公司正在协商商标共存事宜,恳请贵局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综上,恳请贵局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注册人美辰投资有限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复审理由中所述情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真实使用。二、威尔逊运动用品公司未与美辰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共存协议。综上,恳请贵局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1993年8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核准,于1994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驾驶训练及驾驶学校服务;提供给驾驶员的驾驶训练设备;组织驾驶比赛”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期至2024年11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驾驶训练及驾驶学校服务;提供给驾驶员的驾驶训练设备;组织驾驶比赛”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其在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