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631866号“老汉口 OLD HAN KO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104号
申请人:武汉市鑫中天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31866号“老汉口 OLD HAN K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92232号“老汉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312843号“老汉口 骆家品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824408号“老汉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198320号“汉口 大舞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二、三尚未获准注册,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商标在其它类别注册证及宣传使用、维权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于2020年5月29日经商标局异议程序准予注册,引证商标二尚处于商标局异议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于2020年3月20日予以驳回,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老汉口”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中显著识别的文字“老汉口”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四中显著识别的文字“汉口”,二者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分,亦不能成为其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