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21747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101号
申请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174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385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40433号“新好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141592号“深投控 SHENZHEN INVESTMENT HOLDING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484964号“G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061383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4049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已被他人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简介及其产品宣传使用、所获荣誉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64013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68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四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62080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69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六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8847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68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因此,引证商标一、四、六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分别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辅助、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会计、人事管理咨询、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的内容、目的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因此,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二、三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五的构图要素基本相同,二者在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服务外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分别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辅助、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会计、人事管理咨询、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的内容、目的相同,已构成类似服务。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驳回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