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193703号“博林科尔BOLIKU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193703号“博林科尔BOLIKU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099号

       

      申请人:张太君
      委托代理人:杭州首政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93703号“博林科尔BOLIKU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28895号“博林法尔 BLENFALL”商标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于2020年1月6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0]第W000246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70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因此,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鉴于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