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2414227号“POWERPA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097号
申请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14227号“POWERP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显著性,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395238号“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17825号“POWER PARTS ON WEB EASY RESEAR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589576号“移动力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589577号“移动力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589578号“移动力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五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12月31日经撤销复审程序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328904号决定在知识产权许可、技术项目研究、研究与开发(替他人)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7928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66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5198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65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四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5195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65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五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5193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65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因此,引证商标二至五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者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为计算机用户间交换数据提供即时连接服务的内容、目的相同,已构成类似服务。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外的电视播放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为计算机用户间交换数据提供即时连接服务等服务的内容、目的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