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5481015号“蓝安琪Lananq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221号
申请人:吾拉依木江·吐尔洪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81015号“蓝安琪Lananq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4743号商标、第1197013号商标、第3884667号商标、第6518484号商标、第6606351号商标、第7128593号商标、第8187872号商标、第3188582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标识性文字“蓝安琪”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八的显著标识性文字及引证商标三“安琪”,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指定使用的咖啡、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王阳
李硙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