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28634042号“绝地求生 PLAYERUNKNOWN'S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084号
申请人:绝地求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634042号“绝地求生 PLAYERUNKNOWN'S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62491号“绝地求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740619号“绝境求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750086号“绝地重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875594号“绝境求生DESPERATE TO SURVIV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状态确定后再予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18年8月20日针对引证商标一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异议程序于2019年10月18日准予注册,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分别于2020年1月8日经商标局异议程序决定不予注册,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7日针对引证商标四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经商标局异议程序于2020年2月11日准予注册,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体育设施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分别指定使用的教育、流动图书馆、游戏器具出租等服务的内容、目的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中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中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四的中文部分首尾文字构成相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提供体育设施复审服务外的辅导(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分别指定使用的教育、流动图书馆、游戏器具出租等服务的内容、目的相同,已构成类似服务。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四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驳回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称引证商标系对其商标的恶意抢注之主张超出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体育设施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