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474965号“BEBE CACTUS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232号
申请人:精诚钢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74965号“BEBE CACTUS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96634、30800803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