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915757号“火星之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915757号“火星之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249号

       

      申请人:襄阳火星之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妙点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15757号“火星之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商标局在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引证了第5358207号“星星之火”商标、第30876039号“火星之子”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引证商标一、二不近似,请求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其商标进行宣传及使用的材料。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予续展,现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经与引证商标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