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129902号“莱蜜欢乐城LEMI PARADIS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231号
申请人:北京鹤天滢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129902号“莱蜜欢乐城LEMI PARADI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57595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王阳
李硙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