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610745号“七星海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610745号“七星海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210号

       

      申请人:恒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9610745号“七星海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33461号商标、第15834008号商标、第21962741号商标、第27641713号商标、第10961747号商标、第1059119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获奖证明,商标宣传使用、媒体报道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