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1616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41616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020号

       

      申请人:山东家和顺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国盾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161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84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读音呼叫、含义、视觉效果和整体外观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设计手法、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