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85977号“LEMER PAX N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5977号“LEMER PAX N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188号

       

      申请人:OPALIS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5977号“LEMER PAX N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69415号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969415号商标(第10类)(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转让给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杨乐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