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431755号“缓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431755号“缓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219号

       

      申请人:深圳市掌上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31755号“缓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缓付”可理解为“延期支付”,作为商标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全部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