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4896309号“回龙圩HuiLongX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149号
申请人:永州市回龙圩管理区柑橘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96309号“回龙圩HuiLongX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明确申请商标指定服务的具体标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集体商标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管理规则第5条未明确所报服务的具体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