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519161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370号
申请人:苏州知彼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原申请人:苏州企查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916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经核准,申请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724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徐鲁寅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