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4026046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417号
申请人: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604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00164号“SAMHERJI ICE FRESH SEA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964993号“凯恩兹 CAIR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38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647128号“1986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介绍、获奖情况、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鱼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鱼(非活);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表现方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