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123399号“POP N PLA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123399号“POP N PLA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372号

       

      申请人:全明星市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寰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23399号“POP N PL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37268号“POP’N MUS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其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释义,引证商标所有人介绍、撤销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程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投币式电子游戏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英文“POP N PLAY”构成,与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在整体外观、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商品的提供者为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