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781558号“狗狗研究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209号
申请人:天津未来字节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81558号“狗狗研究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815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来自不同地域,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服务来源,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狗狗”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狗狗”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共同使用在宠物清洁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狗狗研究社”指定使用在宠物清洁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目的等特点,不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一定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的使用不受权利人住所地的限制,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