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4000066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690号
申请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006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06125号“揽金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95784号“OK 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805117号“好优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4651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813055号“会计在线WWW.KJZX.COM.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812565号“HUACAI WWW.FABPO.COM FABP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2962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3601群组服务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七目前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保险信息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在金融服务等服务上仍享有专用权。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保险、金融信息、金融服务、借记卡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三在艺术品估价等服务上仍享有专用权。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信息、保险信息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分别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保险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引证商标四、七图形相比较,在构图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