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375440号“滴水之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681号
申请人:遵义诚铭网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75440号“滴水之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97430号“水滴之家SHUIDIZH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0443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072382号“TAKYUN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募集慈善基金、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为预警和预防灾难募集慈善基金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为预警和预防灾难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滴水之家”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水滴之家”文字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一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募集慈善基金、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为预警和预防灾难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