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405173号“黄玉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375号
申请人:江苏霖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05173号“黄玉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并非公众熟知的烈士姓名,用作商标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释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经中华英烈网检索,黄玉松为烈士姓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黄玉松”构成,鉴于审理查明之事实,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树木;未加工的稻”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