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40024018号“UTI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379号
申请人:北京荟悦堂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24018号“UTI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25451号“ULT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35759号“朔天 SUNT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379346号“UPT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767522号“UKT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冰茶;豆奶(牛奶替代品);能量饮料;杏仁糖浆”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英文“UTIME”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英文部分在整体外观、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