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401212号“7FRESH七鲜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382号
申请人:北京四季优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01212号“7FRESH七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97342号“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92321号“七鲜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423327号“七鲜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960839号“果蔬星球 FRE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206181号“36 FRE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714742号“FRESH 果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1635080号“新鲜汇 寿司 FRE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018713号“福瑞仕 FRE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其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介绍、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撤销程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旅游房屋出租;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饭店;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照明设备出租;餐馆;饮水机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七鲜”、数字“7”和英文“FRESH”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的文字部分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