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623984号“FCM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623984号“FCM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840号

       

      申请人:周旖萱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23984号“FCM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106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设计风格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5338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障碍。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二提出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字母构成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