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26170294号“XIZIOTI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384号
申请人:广东西子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谷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170294号“XIZIOT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17002号“XIZI OT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诉讼,请求待其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在复审的“升降机(运送滑雪者上坡的装置除外);电梯(升降机);带升降设备的立体车库”商品上予以驳回,现处于诉讼程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带式输送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梯(升降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英文“XIZIOTIS”构成,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