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568173号“永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568173号“永嘉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874号

       

      申请人:上海永嘉信风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68173号“永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其独特的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引起消费者对商品产地的误认。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永嘉”,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