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378841号“R IRA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2378841号“R IRA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567号

       

      申请人: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78841号“R IR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在非医用监控装置、红外探测器、观测仪器、温度指示计、芯片(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传感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上申请复审,明确放弃在热成像相机、探测器、测量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望远镜、武器用瞄准望远镜、电子防盗装置、火警报警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39787号“IR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980834号“RIOR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594163号“IRAY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238129号“伊品IR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974305号“RUINE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321752号“瑞川电子RUICHUAN ELECTRON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624299号“ROUK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58642号“汉仁HANR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1501909号“融嘉实业RONGJIA INDUSTRI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为消费者所熟知。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非医用监控装置、红外探测器、观测仪器、温度指示计、芯片(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传感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九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九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了申请商标在热成像相机、探测器、测量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望远镜、武器用瞄准望远镜、电子防盗装置、火警报警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申请商标请求复审的非医用监控装置、红外探测器、观测仪器、温度指示计、芯片(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传感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光学器械和仪器、物镜(光学)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请求复审的红外探测器、观测仪器、温度指示计、芯片(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传感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分别核定使用的防眩光眼镜、自动广告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请求复审的除红外探测器、观测仪器、温度指示计、芯片(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传感器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分别核定使用的防眩光眼镜、自动广告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红外探测器、观测仪器、温度指示计、芯片(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传感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