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5820194号“维他VIT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390号
申请人:维他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20194号“维他VIT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38151号“维他特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126528号“21 金维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890714号“AVI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638152号“维他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587797号“维他 茶树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590767号“维他陈皮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1664756号“金维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六不应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受保护情况、产品图片、销售合同及发票、业绩报告、广告合同及发票、审计报告摘页、广告图片、获奖情况、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六经申请程序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七经驳回复审程序在“麦芽啤酒”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饮料用糖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豆浆;茶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维他”、英文“VITA”及图构成,与前述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取得了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别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五、六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指定使用的“麦芽啤酒”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制饮料用糖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