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83164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83164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554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316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15582号“赛科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63750号“LHB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冲突的导游服务。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导游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了申请商标在导游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申请商标请求复审的除导游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导游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导游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