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85677号“GASCRAF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5677号“GASCRAF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393号

       

      申请人:THE WAREHOUSE LIMITED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5677号“GASCRAF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词汇,整体无固定含义,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技术特点。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在相关公众具有一定知名度。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相同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释义、类似情形的商标档案、相关判决书、申请人及其产品介绍、行业排名、申请人官网、线上购物教程、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GASCRAFT”构成,其中“GAS”可翻译为“气体;加油”等含义,“CRAFT”可翻译为“工艺、技巧”等含义,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气体工艺、加油工艺”等含义,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汽车发动机油;燃料和照明材料”等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技术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