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172603号“MEDIFAS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399号
申请人:杰森企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72603号“MEDIFA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97829号“MODIFA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归为同一主体所有,则两者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徐鲁寅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