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209568号“家政精灵HOUSEKEEPING
ELF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508号
申请人:平湖市尽善净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思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09568号“家政精灵HOUSEKEEPING EL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015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31175号“和心软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423885号“香恋XIANG L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423911号“香恋XIANG L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5737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