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605381号“海澜优选生活馆 Heilan Ho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4605381号“海澜优选生活馆 Heilan

    Ho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771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05381号“海澜优选生活馆 Heilan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与第18147272号“海澜集团 创意生活之美 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83041号“海澜集团 创意生活之美 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签订了商标共存协议,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73324号“海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无效宣告中,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年度报告;官方运营平台截图;产品采集合同及发票;产品备案凭证;广告宣传合同及对应发票;第三方媒体报道;实体店面信息页;部分产品照片;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共存协议原件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已签订共存协议,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可以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仿皮革;伞;手杖;马具配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仿皮革;伞;手杖;马具配件”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仿皮革;伞;手杖;马具配件”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仿皮革;伞;手杖;马具配件”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钱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识别的汉字部分“海澜优选生活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海澜”,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除“仿皮革;伞;手杖;马具配件”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仿皮革;伞;手杖;马具配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