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9672号“WHITE CLAW HARD
SELTZ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738号
申请人:MA BRANDS BEVERAGE UNLIMITED COMPANY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9672号“WHITE CLAW HARD SELTZ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创的图文组合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材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互联网关于“HARD SELTZER(含酒精气泡水)” 的介绍、商品限定复印件、关于申请人“WHITE CLAW”系列酒精气泡水的网络文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WHITE CLAW HARD SELTZER”由英语组成,申请商标中的“SELTZER”为赛尔脱兹(含汽)矿泉水,是水经过二氧化碳碳化而成,将该标识使用在酒精气泡水饮料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