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270895号“可馨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952号
申请人:王田雨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70895号“可馨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1492号“美可馨”商标、第3741494号“美可馨MAXMI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商标权利人所属行业等方面存在区别,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购物网站对“可馨美”的搜索显示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传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二由汉字及英文组合而成,依据消费者的认知习惯通常将汉字“美可馨”作为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部分汉字构成相同,仅“美”字颠倒前后顺序排列,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