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0541780号“KICO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138号
申请人:赵明
委托代理人:杭州京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41780号“KIC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42637号“MADE BY KICO WORN BY KIDS LOVED BY 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近似,且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且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徐 苗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