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184586号“韩肴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286号
申请人:刘志权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84586号“韩肴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对应的关系,具有较强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备办宴席、饭店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进而产生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