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770124号“VOTA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770124号“VOTA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290号

       

      申请人:沃塔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70124号“VOTA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宗教有关联的含义已经泛化,不会使公众将其与特定宗教相联系。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注册使用,未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小红书对申请商标的使用推荐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VOTARY”可译为“信徒”,“信徒”为信仰某一宗教的人的称呼,用作商标易伤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在先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6月09日